建筑电气中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2023-09-25 10:15:15 点击:次
建筑电气中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
二、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1)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 的规定 。
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h。
3)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b)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c)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三、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7.16的规定。
四、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
五、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不间断电源装置(UPS)。UPS后备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六、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直流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设备直流电源电压宜为48V;
2当建筑物内设有发电机组时,蓄电池组的初装容量应满足系统 0.5h的供电时间要求;
3当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根据需要蓄电池组应满足系统0. 5h~ 8h的放电时间要求;
4当电话交换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时,应增加电池组持续放电的时间。
七、各机房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23.5.1 的规定。
- 上一篇:应急电源的特征是什么
- 下一篇:不间断电源的工作原理